中國化工學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等有關精神和規定, 結合我國化工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會團體標準是對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補充,供會員單位及社會各界自愿采用。
第三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應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促進貿易和交流的原則。團體標準應積極貫徹國家相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第四條 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的團體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五條 學會對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和發布。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會理事會負責團體標準化重大事項的審議和決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團體標準化發展規劃、團體標準化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化文件的批準和發布。
第七條 設立團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學會秘書處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團體標準工作的秘書處領導和學會副理事長以上人員擔任,成員由學會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標準化工作委員會應按照開放、公平、透明的原則組建。
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各項政策和制度;
(二)管理和協調團體標準化工作;
(三)處理有關團體標準的制修訂、知識產權管理、爭議處置等;
(四)開展與其他標準化機構的聯絡;
(五)確定標準化技術組織的工作范圍;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設立團體標準化工作秘書處,秘書處由3名以上學會專職標準化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是在標準化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進行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學會標準化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設立中國化工學會團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于50人,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5名。
技術委員會應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提出團體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編制團體標準體系;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根據會員及其他有關方面的需求,提出制修訂團體標準項目建議;
(三)組織開展團體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工作;
(四)組織開展團體標準的宣貫和咨詢服務工作;
(五)開展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
(六)承擔學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程序
第十條 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第十一條 制定團體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和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和發布、復審。
第一節 提案和立項
第十二條 每年開展團體標準提案的征集工作。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現有標準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均可提出立項申請。
第十三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申請方式:
申請立項單位需按要求填寫《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見附件1)和《團體標準申報說明》(見附件2)報送學會團體標準化秘書處。技術委員會根據立項范圍及要求(見附件3)進行審核,對擬批準立項的項目在學會官網上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學會批準正式立項,并將立項通知發布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及學會官網。
第二節 起草
第十四條 經學會批準立項的團體標準,原則上由立項提出單位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建標準起草小組,編制工作計劃,并將起草小組成員及工作計劃報送秘書處備案。標準起草小組原則上應由三家以上單位組成。
第十五條 起草小組應按照立項申請書的內容及標準制修訂計劃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完成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對所制修訂團體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的科學性、規范性及時效性全面負責。
第三節 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經秘書處審查后,將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及學會官網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同時向與標準技術內容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專家廣泛征求意見,發函數量原則上不少于30個。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標準起草組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并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部分采納或未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對有爭議的重大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和實驗驗證,提出處理意見。
標準起草組應根據意見反饋和處理情況形成團體標準送審稿,并附編制說明(見附件5)。項目承擔單位應將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6)等有關送審材料提交秘書處審核,審核合格后,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技術審查。
第四節 技術審查
第十九條 技術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會議審查包括現場會議和視頻會議等形式。審查形式由技術委員會根據標準制定實際情況確定。
(一) 技術審查專家不少于7人,并應為單數。專家應包含技術委員會委員。專家應對送審稿逐條審查。技術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不少于專家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起草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專家不能承擔技術審查工作。會議審查,應形成《會議紀要》(見附件7),并附上專家名單。如采用函審形式,應寫出《函審紀要》。
(二) 審查未通過的,標準起草組應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并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條 標準審查通過后,應由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形成報批稿及編制說明,連同其他報批材料一并送交秘書處進行審核。
報批材料應包括:團體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送審稿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會議紀要或函審紀要等。如系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團體標準,應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譯文。
第二十一條 團體標準制定周期一般為12個月。承擔團體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應在限期內完成相關工作。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應提前三個月向秘書處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最多可延長六個月。超過立項確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交延期申請的,或已申請延期后在延期內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撤銷。
第五節 批準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通過的團體標準,由秘書處統一編號,形成正式標準文本,由學會批準發布。
第二十三條 團體標準的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學會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其中,團體標準代號為大寫拉丁字母“T”;學會代號為大寫拉丁字母“CIESC”;示例如下:
第二十四條 對于全面修訂的團體標準,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按重新批準發布的年份確定年代號;對局部修訂的學會團體標準,其編號不變,但應按重新批準發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頁中標準名稱的下方增加“(XXXX年版)”字樣。
第二十五條 與其他學會或協會聯合發布的團體標準,根據相關學、協會的標準編號規則采取雙編號或多編號形式。
第二十六條 標準發布通知在學會網站和全國標準信息平臺公開。標準文本可向秘書處或出版社獲取。
第二十七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歸學會所有,由學會統一負責團體標準的出版、發行等事宜。任何組織、個人未經學會同意,不得印刷、銷售和進行網絡傳播。版權管理具體見《中國化工學會團體標準版權管理規定》。
第六節 復審
第二十八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由秘書處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3-5年。
第二十九條 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復審和實施效果評價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十條 團體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團體標準確認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團體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代號。當團體標準重版時,在團體標準封面上、團體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團體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把年代號改為修訂的年代號。
(三)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秘書處公開征求意見,無重大分歧意見或經協商一致的,由秘書處報學會批準后公告廢止。
第四章 團體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學會根據市場需求,統一組織對團體標準的宣貫和推廣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會團體標準已經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相應的團體標準應予以廢止。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激勵機制,表彰和獎勵在團體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團體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學會進行反饋。
第三十五條 學會鼓勵推廣團體標準實施良好案例,對經評審通過的良好案例,學會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發布。
第五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團體標準涉及專利時,按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20003.1《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處理。具體見《中國化工學會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申訴與投訴
第三十七條 團體標準各相關方均具有申訴與投訴權利。學會對申訴與投訴的管理具體見《中國化工學會團體標準申訴與投訴管理規定》。
第七章 團體標準的經費
第三十八條 學會嚴格團體標準經費管理,具體見《中國化工學會團體標準經費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化工學會。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